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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孩子”闯了祸,谁应来担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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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2-14 12:58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事件案例来源于人民网

      某日傍晚,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4岁的侄子小明,从家中出发至卤料店购买卤料,到达后,陈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卤料店门口,但未将钥匙取下。期间,小明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,不慎转动车把手,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购买卤料的林某,造成林某受伤。小明闯了祸,应由谁来担责?

      有人也许会认为,“熊孩子”是陈某带出来的,出了事自该陈某负责。也许会有人认为陈某很冤,途中未将钥匙取下是一种习惯,4岁的“熊孩子”调皮引起的事故,责在家长管教不严。其实,应由谁来担责?应从法律规定找答案。

       我国《民法典》已经从2021年实施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,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受托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小明的监护人即小明家长是第一责任人,在小明外出期间,如果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,因陈某未取钥匙停车,有一定过错,所以陈某也应担一定责任。故此,本案的监护人和看护人陈某都应担一定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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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-9 10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这种观点!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如果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,陈某有过错,陈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所以本案应是混合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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